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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常见问题及规范解答

来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的爆发,牵动着举国上下人民的心。在此次抗疫大战中,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投入防控,坚守一线岗位,很大程度上对于控制疫情蔓延、促进社会稳定、维护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企业和商家陆续复工,小区人员进出频繁,物业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对此,我们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通告等,对于物业企业一线人员常见问题提供规范解答,希望物业人员在这场抗疫行动中做到有礼有节,依法履职,有力保障,全面打赢这场抗疫阻击战。



1. 本次抗疫行动中物业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答:积极协助配合。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依据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南京市第6号通告)规定,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企业必须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2. 对于不戴口罩的人员,物业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小区吗?


答:有权。佩戴口罩是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有利措施,南京市第6号通告规定,对于不戴口罩进入小区的人员应当提醒劝返。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在此次疫情突发期间,物业企业有权配合政府部门执行抗击疫情相关规定。


3. 对于体温高的人员,物业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小区吗?


答:有权。依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物业管理圈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依据南京市第6号通告,物业企业有权配合社区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对拒绝测体温的以及超过正常体温的,拒绝其进入小区。


4. 物业企业发现小区内出现体温异常的人员怎么办?


答:对于已经在小区内居住的超过正常体温的人员,物业人员应当①仔细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接触史。若明确无,同时身体没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则建议其居家观察,有异常情况及时去医院发热门诊就医;②有武汉接触史的或者本身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建议其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或安排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检查,佩戴口罩做好防护同时对接送车辆进行全面消毒,确保安全。同时上报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


5. 疫区返回的业主拒绝居家隔离,物业企业怎么办?


答: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物业企业应当配合所在社区做好疫区返回人员的居家隔离工作。


6. 业主拒绝隔离,物业企业有权封门吗?


答:一般情况下无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因此,若是需要隔离人员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物业企业无权封业主家门。


7. 物业企业向业主赠送口罩等防护物资后,业主投诉物品有问题怎么办?


答:赠送的物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物业企业采购相关防护物资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购买正规渠道合法合规生产或销售的防护用品。


8. 对于拒绝配合测量体温或拒绝登记的业主,物业是否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


答:有权。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物业有权按此规定执行。




9. 业主有群聚等活动时,物业企业如何应对?


答:及时劝导制止。《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物业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鉴于疫情的传播方式,小区内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物业企业一旦发现小区内存在聚集性活动,应及时的进行劝导制止。


10. 物业企业是否有权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


答:有权。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南京市第6号通告的规定,全面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小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进出口。对于进入小区的车辆应当严格核查登记,物业管理圈原则上拒绝非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快递员、外卖人员等。


11. 物业企业应当如何正面宣传疫情信息?


答:物业企业应当在小区内通过宣传栏、宣传标语、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疫情防控信息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对于业主提出的疑问,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耐心解答。


12. 对于小区内业主交流群中出现散布疫情谣言的情况,物业企业如何制止?


答:应及时的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谣言进行正确的解释,同时物业企业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物业人员可据此对业主予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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