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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区停车位属于谁?法典和深圳物业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福州点都来源:福州点都

最近“国企书记夫人”、“宾利姐”、放言“开50辆宾利堵劳斯莱斯”的事情沸沸扬扬,所有事情都是停车位引起的,上网搜了一下,关于停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普法知识: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


  3)对于占用小区道路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几条关于车位的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第八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权属。


  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八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开放使用并保持人民防空功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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